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第一百零四条 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