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 应当依法撤销认证, 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