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六条 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法 律

产品质量法》 (20181229)

27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