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