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案例指引

孙某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裁判摘要: 法院认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 孙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 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 并且原告孙某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 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认为孙某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