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2月23日 国质检法 〔2011〕 83号)
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药品管理法》、《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 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 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 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 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 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 (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 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 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 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 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 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