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223日 国质检法 〔2011〕 83)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 按照法律规定, 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 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 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 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案例指引

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

裁判摘要: 扣留查封与行政处罚, 是各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已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了复议权诉讼权以及起诉期限,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扣留查封不行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却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指控扣留查封违法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结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 商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 无论是在仓库中货架上还是在其他地点存放, 其质量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限期使用的进口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 外文标识上没有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生产日期不完整, 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销售这种违法产品情节严重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