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2025年09月26日
第五十二条 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 律〕
1.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第19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