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 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法 律〕
1. 《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0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2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适用上述规定外, 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第176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 支付违约金;
(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87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 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指引〕
1.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2期)
裁判摘要: 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产品是否具有缺陷, 生产者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马某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生产者应对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其自行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成为其免责之法定事由。生产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 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