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 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 并及时公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