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 (地区) 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 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 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部门规章及文件〕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3日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7条 海关总署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海关总署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 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 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