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必要时, 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