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 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 应当履行其承诺。

法 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1025)

44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