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
2025年08月10日
第七十二条 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法 律〕
1. 《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27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28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部门规章及文件〕
2.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22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15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 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