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二条 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法 律

1. 《产品质量法》 (20181229)

27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8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部门规章及文件

2.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91022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

15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 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