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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08月10日
版权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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