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2025年08月10日
第六十九条 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法 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从重处罚。
2. 《刑法》 (2017年11月4日)
第377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