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