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法 律〕
1. 《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第37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 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38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 应当及时处理。
3. 《食品安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证食品安全, 诚信自律,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 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行政法规及文件〕
4. 《电信条例》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39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 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 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 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 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 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 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