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十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生产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 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