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律〕
《刑法》 (2017年11月4日)
第310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 事前通谋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