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七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法 律

1. 《产品质量法》 (20181229)

53 伪造产品产地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及文件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223日 国质检法 〔2011〕 83)

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 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 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 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