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025年08月10日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案例指引〕
程某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9期)
裁判摘要: 食品标签欠缺成分含量标注的可认定为标签瑕疵食品,但标签瑕疵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索赔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的, 应由消费者继续就标签瑕疵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或该标签瑕疵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行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