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 律

1. 《侵权责任法》 (20091226)

16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司法解释及文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226日 法释 〔2003〕 20)

27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8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9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