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予以协助。

法 律

1. 《刑法》 (2017114)

149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25 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79日 国务院令第310)

1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3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 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涉嫌构成犯罪,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4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 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留取证据;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 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 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6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 涉案物品清单;

()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7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其中,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8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 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决定立案的, 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不予立案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9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 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 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10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 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其中,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 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12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 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并办结交接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13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 经审查,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1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 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15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 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 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 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 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责令限期移送, 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 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 拒不改正的, 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 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 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 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 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19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及文件

3.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2001123日 高检发释字 〔2001〕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 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 应当登记, 并指派2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3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 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 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 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 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再行移送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 涉案物品清单;

()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 对于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 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5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 应当及时纠正, 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立案决定和案件的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 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统一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日内将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 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15日内决定立案, 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十一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 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十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出检察意见:

()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 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

()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而不移送的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 在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 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有关公安人员涉嫌犯罪的,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对不依法办理以及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其他机关和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本规定办理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52日 法释 〔2013〕 12)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8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9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0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 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 饲料饲料添加剂, 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 违反国家规定, 私设生猪屠宰厂 (), 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3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有毒有害食, 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14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有毒有害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15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6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 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7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 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18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 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 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9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20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