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法 律〕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第38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2. 《广告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4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18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19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28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虚假广告:
(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及文件〕
3.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第7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 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四节 特 殊 食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