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 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