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 律〕
1. 《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59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 《广告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3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4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31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3. 《药品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第60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6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 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 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62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4. 《食品安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73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140条 违反本法规定, 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 欺骗消费者, 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 并向社会公布; 仍然销售该食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及文件〕
5. 《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7日 国务院令第374号)
第13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 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 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第37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 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 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 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26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7.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24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 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48条 发布药品广告, 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 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 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第49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 已经发布广告的, 必须立即停止。
第50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 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 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 情节严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5月4日 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45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 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9.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7日 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29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 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