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 应当具有科学依据, 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 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部门规章及文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2002年2月28日 卫法监发 〔2002〕 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见附件), 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 (或原料) 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 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 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 (或原料) 的, 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法监发 〔2001〕 84号) 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 (或原料) 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法监发 〔2001〕 160号)、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1〕 188号)、 《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 (卫法监发 〔2001〕 267号) 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 (或原料) 的, 动植物物品(或原料) 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 个数不得超过4个; 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 (或原料), 个数不得超过1个, 且该物品 (或原料) 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 GB15193. 1-1994) 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 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