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 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不得加工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