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交易原则
2025年08月10日
第四条 交易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 律〕
1.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4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第4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