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025年08月10日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法 律〕
《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53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指引〕
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实际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英文名称, 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擅自在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英文企业名称,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 可以根据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予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在查明侵权商品销售量年度区间分布时, 可以侵权商品年度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该年度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商品的利润一般应按照营业利润计算, 在销售利润的基础上扣除相应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