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