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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202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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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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