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2025年08月10日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 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反对浪费。
〔法 律〕
1. 《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第72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5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 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第3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128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18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