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 律

侵权责任法》 (20091226)

13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14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