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投诉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 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法 律〕
1. 《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第6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2. 《电力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29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 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 需要中断供电时,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 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旅游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8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9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并告知投诉者。
第92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双方协商;
(二)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3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法规及文件〕
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 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29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 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