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 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 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