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2025年08月10日
第六十八条 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 律〕
《刑法》 (2017年11月4日)
第412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验结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 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14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