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 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 律

刑法》 (2017114)

412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验结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13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 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14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