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 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案例指引〕
皮某诉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裁判摘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讼争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 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问题。其一, 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及其他问题。 1. 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 未按卫生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在其制定的Q/LW7-2007企业标准过期后继续执行该标准, 违反食品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2. 该食品中“东方魔汤料包”属预包装食品, 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 3. 包装上的文字“家中养生我最好”是商品包装中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事项以外的文字, 符合广告特征, 应适用《广告法》之规定, 该文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不合法。其二, 本案的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是《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 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 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上述查明的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广告方面的问题, 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