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 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1025)

8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案例指引

皮某诉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4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裁判摘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讼争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 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问题其一, 涉案食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及其他问题。 1. 山珍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食品, 未按卫生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在其制定的Q/LW7-2007企业标准过期后继续执行该标准, 违反食品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2. 该食品中东方魔汤料包属预包装食品, 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 3. 包装上的文字家中养生我最好是商品包装中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事项以外的文字, 符合广告特征, 应适用广告法之规定, 该文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不合法其二, 本案的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 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 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上述查明的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广告方面的问题, 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