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方式
2025年08月10日
第四十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及文件〕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1998年3月12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第14条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第17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19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5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23条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