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 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 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