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 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 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第46条 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旅游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35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 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 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案例指引〕
吴某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1期)
裁判摘要: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销售商品时将两种以上可以分别销售的独立产品在销售时采取了不分别销售的方式, 使得消费者除了接受其提供的组合销售产品外别无选择, 违背消费者购买意愿的行为, 可认定为搭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广电网络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基本服务的同时, 提供选择购买增值服务, 由此主张其不构成搭售的, 须提供证据证明普通消费者可以仅购买基本服务或增值服务, 消费者有选择购买权, 其并非仅提供组合销售产品, 属于正常组合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