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行政法规及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127日 国务院令第645)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1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 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12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1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 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 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 (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 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6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17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 (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18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 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 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 (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 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 () 等公共设施;

() 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 车站码头 (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 (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 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 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2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2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3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 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 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 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24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以下统称专用仓库) ,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港区内储存的, 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和公安机关备案

2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27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 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 用 安 全

28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其使用条件 (包括工艺)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 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29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 下同),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30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31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32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 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 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 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 营 安 全

33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 (包括仓储经营, 下同) 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 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34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有储存设施的,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 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3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37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8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9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 (登记证书) 的复印件;

() 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 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4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 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2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 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 输 安 全

43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4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 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 装箱作业完毕后,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45 运输危险化学品, 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 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46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47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48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配备押运人员, 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 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9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50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 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 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51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52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53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 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54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 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55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实行分类管理, 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56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 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57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 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58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 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59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0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 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 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 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通知报告人, 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 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通知报告人, 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 通过过船建筑物的, 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 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61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 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 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 应当申请引航

62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63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 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 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64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65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97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 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98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 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99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 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100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 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 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101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102 本条例自20111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