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运用科学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 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法 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1026)

6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