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