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 律〕
1. 《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26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27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
第21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 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 《旅游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50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 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 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80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 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 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 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 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 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 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及文件〕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法释 〔2003〕 20号)
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案例指引〕
1.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
裁判摘要: 通过自助寄存柜“寄包须知”中关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 责任自负”、 “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 大润发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给消费者。原告李杏英选用责任自负的自助寄存, 说明李杏英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大润发超市保管,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 而是借用合同关系。被告大润发超市通过印制“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 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证人李鹤鹏的证词以及当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痕迹等情况, 可以认定大润发超市的出借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对无偿借用给消费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柜,大润发超市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不承担李杏英财物丢失的损失。
2. 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 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