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2025年08月10日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 保持清洁;
(六)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 防止食品污染, 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经营食品时, 应当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 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