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制度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

(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行政法规及文件

直销管理条例》 (2017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

25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 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 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 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 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 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办理换货和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