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