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权利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 律〕
1. 《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3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 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