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025年08月10日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 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法 律〕
《广告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16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 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 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